社大制度化的反思跟建構-從整體觀點探討社大法制化的制度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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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基隆社區大學校長/蔡素貞

壹、從運動到建制化

社區大學之推動有其教育、社會與政治背景。在教改理念下,希望透過社區大學的廣設,能讓過去因家庭經濟弱勢或大學入學門檻過高,沒有機會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有機會上大學。也希望藉以打破正規教育之套裝知識框架,創造經驗知識傳遞的終身學習場域。在政治面上,鑒於人民長期缺乏公共參與精神,臺灣需要公民啟蒙運動,以培養具公共參與精神與獨立判斷能力的現代公民。在社會面上,1980年代臺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但到1990年代後期,各種社會運動漸失著力點,社運人士需要紮根社區,在社區厚植公民社會。在此背景下,臺灣大學數學系教授黃武雄在1994年9月提出社區大學的構想,並擬定「地方政府設置社區大學計畫草案」,1998年1月邀請顧忠華、夏鑄九、洪萬生、李丁讚、成令方、彭明輝、唐光華等人,在政治大學召開第一次社區大學籌備會議,並達成共識:認為臺灣確實需要社區大學,並立即著手推動遊說地方政府,拜會時任臺北市長陳水扁。籌委會於是在當年5月4日在臺大校友會館舉行記者會,公開向社會宣告,臺灣社區大學運動起跑,同時宣布第一所社區大學將在文山區木柵國中開辦。9月28日文山社大第一季開學日,陳水扁市長與臺北市教育局長蒞臨祝賀,開展臺灣社區大學運動史的第一頁。[1]

1998年由民間自發性推動的第一所社大在臺北市文山區成立,為終身教育的推動建立一個全新的里程碑。社區大學由當初的教改藍圖和夢想,逐漸成為真實存在的教育實體,也於各地遍地開花蓬勃發展,從1998年到2022年,已從一所迅速擴張到八十九所,已是台灣成人學習最主要的管道之一。這23年來,社大在公民社會建構、地方知識傳承、社會公益關懷、環境永續行動、匯聚培力人才……等各方面,都有長期耕耘的豐碩成績。社大在各地提供民眾多元豐富的終身學習機會,為社區發展提供知識力,在臺灣各地點燃草根活力。放眼世界,沒有一個終身學習系統像臺灣社區大學如此「多事」,角色如此「包山包海」。連前文化部長鄭麗君也認為,社區營造和社區大學是臺灣過去20年最成功的兩項公民運動。

然而社大運動很長一段時間,卻面臨著「妾身未明」、「制度匱乏」等艱困成長環境,這些「老問題」,涉及中央到地方法治現況。社大很早便提出「法制化」的訴求,因為在文山社大結束試辦階段後,臺北市政府並沒有法源來正式「公辦民營」社區大學,接著當時的臺北縣編了開辦五所社區大學預算,卻遭到縣議會強力杯葛,最後妥協結果只通過一所預算,但黃武雄教授決定五所都如期招生,導致經費十分拮据。顧忠華教授談到,如果不是社大工作團隊以無比的意志力克服了種種險阻,今天也看不到開枝散葉的榮景。[2] 經過試辦期後,臺北市先後成立12所社區大學,這段期間,教育部通過《終身教育法》,明訂社區大學為成人教育中的非正規學習機構;臺北市政府也通過《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要點》,讓臺北市辦理社區大學有比較明確的法律基礎。

多年來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努力爭取社大法制化,希望能賦予社區大學更為明確的法律地位,解決社區大學定位問題,其他諸如空間整備、經費寬列、夥伴關係、學習成就認證等,都急待法治回應。平心而論,《終身教育法》並無法回應社大的需求與定位,加上現有法規,除臺南市、臺北市有自治條例外,其餘縣市大都限於管理辦法與行政命令,有些縣市甚至還停留在實施要點,既無法保障社大辦學,亦難以積極引導社大實現公民社會、培訓地方公共人才,或協助民眾提升公共參與能力。

貳、社大漫長的立法運動

社大法制化的推動,歷年來在社大辦學現場即有不同的論述與想像,有希望透過開放大學法,讓這些頒授學位的社大,有較大的空間去落實「知識解放」;有期盼藉由社大立法釐清社大定位,深化社大「社區參與,厚植公民社會」的理念;也有期待從社大立法,來解決社大辦學長期存在的困境;或盼望透過社大學習成就認證來彰顯社大的公共性與學員的學習價值。

2002年《終身學習法》發布,社區大學只出現於名詞釋義、並被定義為「終身學習歷程中的非正規教育機構」,並沒有賦予社區大學清楚的定位,也未明訂應有的配套措施,反而限制了社區大學是「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的「非正規」辦學模式。2003年10月,社大夥伴提出「開放大學法」並召開記者會,欲爭取學位授予,兩週後教育部發布《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以終身學習課程認可的學位接軌路徑,回應社大訴求。2004年4月在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上,16所社區大學主任(校長)發表聯合聲明,呼籲中央應儘速立法、讓社區大學法制化。從此,開啟社大漫長的立法運動。2010年各縣市政府開始討論《社區大學自治條例》,2012年全促會社大專法工作啟動,初步修訂《社區大學設置與發展條例》草案,並進行立法院遊說工作,該條例在2012年12月一讀通過,但未獲主管機關的支持致法案擱置。

為回應社大端《社區大學設置與發展條例》訴求,教育部於2014年6月《終身學習法》修正條文,置入社區大學專門條文第十條,然而該條文相較整部法源顯得突兀,也無法解決社大困境與需求。為此,2016年社大立法運動再啟,並於2016年9月20日全促會生日當日,舉辦「送專法到立法院」活動暨記者會。最終,在教育部及立委們的支持下,終於在2018年6月13日社大20歲生日前夕,立法院三讀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並由總統府正式公告,送社大一份20歲生日禮。《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能夠立法通過,完成社區大學從來沒有的法制位階,是許多「社大人」努力爭取的結果,其中對於社大的任務與應盡的社會責任有了較完整的陳述,多少釐清了社區大學不能僅以開課作為辦學目的,必須實質地關心並促成在地公共治理。

參、社大需要什麼樣的法治制度

社區大學運動到今年已經23年,社大專法《社區大學發展條例》2018年公布,到2020年也過了兩年,此時我們必須嚴肅以對社區大學的定位,宜總結過去23年的經驗,結合專法對社區大學的定位和社大運動的核心理念,以開展新階段的社區大學。

一、社大是否授與學位的辯論

23年前,社大為了推動教育改革及公民行動而誕生,並揭櫫知識解放和公民社會兩大核心價值和理念。23年來社大勇於挑戰體制、實驗創新的精神,在知識解放和公民社會的實踐上,累積不少經驗。社大要不要授予學位,一直是社大辦學現場的不同論述,學位頒授一事,幾年來未能在社大內部取得共識。有些夥伴認為社大強調知識解放,希望能擺脫文憑主義的迷思,對學位之事有所疑慮,認為會讓社區大學落入錯誤的文憑制度設計裡。

相對的,黃武雄老師從1997年社大倡議之始,便撰寫〈為什麼社區大學要發文憑?〉一文,認為社大爭取學位的事,攸關社大定位、攸關知識解放的目標能否實現。他認為社大若有機會取得學位頒授權,這將能使社區大學之發展多樣化,同時讓這些頒授學位的社大,有較大的空間去深化並落實「知識解放」,從而擴散成果至其它社大;另一方面也能使早年因自身限制,未能順利取得學位之人民,能彌補其心中遺憾,在求取學位的誘因下投入心力,深究知識。因而主張可採雙軌制,有些社區大學,不想頒授學位,仍可維持目前經營方向。但其學員中欲修學位者,可由學校與頒授學位之社區大學,相互承認學分,並跨校選課,以取得學位。[3] 各社區大學之中,若有符合頒授學位之條件者,應爭取學位頒授權。

社大內部,不只授不授與學位沒有共識,對於學位的想像,也南轅北轍。有的認為社大可授與不同於正規大學的終身學習學位;有的認為社區大學學位應是既不同於正規大學的學位,也不同於教育部正在規劃的終身學習學位,而是第三種專屬社大授與的學位。

在社區大學,如何建立辦學特色,使得學員能在學校風氣中耳濡目染,凝聚認同,進而投入學校帶動的公共關懷中,一直是各個社區大學努力經營的重點。許多社大把廣受歡迎的藝能課程,引導結合公共議題的關懷,讓學習多了「利他的成就」。唐光華認為,如認可社區大學在臺灣的公民教育上有著顯著優於所有正規教育的貢獻上,就應該支持讓社區大學能擁有獨立設計符合該校發展重心的學分要求和核發社大學位的權利。這不僅是社大運動的自我認可,本質上這就是經營一個學校必要存在的教育目標。[4]

臺灣終身學習的潮流浩浩蕩蕩,社大夥伴今天面臨的問題,很可能已不是如過去二十年,辯論社大要不要授與學員學位的問題,而是社大要如何經營?誠如顧忠華老師所言,20年的時空環境差異十分巨大,目前再聚焦辦學目標是否追求授予學位,恐已時過境遷,能滿足的也侷限於少數學員的需求。

二、社大需要什麼樣的學習成就認證?

針對學習成就認證,教育部在2019年5月頒布《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雖有政策鼓勵,但認證對於社區大學的價值理念是否能存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夥伴仍抱持觀望態度。如,社大是否能爭取擁有課程與學分認證的自主權?社大是否能授與獨特的學習成就認可?社大推動的學習成就認證是否具公共性且能彰顯社大價值?社大夥伴普遍認同認證辦法,不須躁進,希望能透過一個嚴謹思辯的過程,漸進的規劃一個具社大運動性與進步價值認證制度,而這個認證制度應該要能突破傳統課堂學分的舊思維,發展成人學習新典範;且能回應學員的學習價值,協助學員整理、反思自我的學習歷程。

社區大學長期以「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做為社大的辦學目標,社大運動23年來不論是學位授予的討論,或各縣市個別的證書發放,或非正規課程學習成就認證的參與,似乎都無法透過證書的發給來引導學員的積極性,彰顯社大的學習價值!蘆荻社大李易昆以其多年的觀察,他認為在社區大學中有相當高比例且普遍的成人學習樣態,是屬於活動參與(非正式課程)的學習,其學習成就不僅亮眼,甚至更具社區大學的理念性意義,這類學員對於生命發展、社區參與、公共參與等社大公共化理念的體會,通常比起一般正式課程的選修,更具深度。學員學習的進路很自然地隨著自己的人際關係、學習需求,逐漸開展出來,最終獲得了明顯的成長與蛻變。這類已然可見的學習成就樣態,如何透過認證獲得肯認地位?社區大學學習證書不需要與普通大學看齊,我們要的是如何透過認證為學員量身訂製一個學習方案,回應學員的學習價值;一個能協助學員整理、反思自我的學習歷程,並呈現其整體的學習成就認證。我們希望能有從社大的核心價值、實踐經驗與多樣性導入的制度;能尊重與涵容社區大學區域或城市發展特色的認證設計。[5]

教育部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頒布《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規劃了學群證書、領域證書和畢業證書之制度設計,雖證書學分採計納入社區大學非課堂形式的學習活動,如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公共服務、自主學習、田野調查、做中學等學習方式所獲致的學習成效。也透過領域證書設計希望引導學員關心、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各社區大學發展地方學及參與公共事務為目標;以及協助學員依其個人興趣,取得特定能力取向及專業知識素養。但準則與各縣市的執行細則,法規明訂的學習成就,將具體反映政策鼓勵與引導的社大未來發展,對於社區大學的價值理念是否能存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不可不慎。

基於此,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於2019年下半年,展開多場分區的座談,既談縣市政府專法的落實,也談認證的想像。並於「2019社區大學學術研討會」,特別規劃安排一場《社區大學需要什麼樣的學習成就認證?——如何讓認證具社大運動性與進步價值?》論壇,邀請三位引言人——蔡傳暉、盛媛、鄭宇迪,分別從行政、學員、講師角度切入,透過三主題〈突破傳統課堂學分的舊思維/發展成人學習新典範〉、〈不一樣的學習成就——庶民美學新典範〉、〈標「新」立「異」:社大講師對修/畢業證書的想像〉。邀請社大夥伴,一起想像社大需要什麼樣的學習成就認證?一起思考什麼樣的學習成就認證,能夠反映出社大學習社群的特性,彰顯社大的公共性與價值?一起創造一個跳脫傳統制式化課堂學習的思維,創造具進步價值的認證制度!一起標「新」立「異」,發展一個成人學習的新典範!

三、中央、地方與社大,對社大的想像與法制化的落實仍存在歧異性

社大專法《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雖在2018年通過,然而,施行四年來,社大人所殷切期盼專法所建構的體制化框架,似乎尚未能解決社大發展過程所面臨的結構問題,例如「社大想像」、「社大定位」等,反倒將「在地文化治理」、「地方創生」和「地方知識學」等用語列進法案,對社大賦予了新的期待與使命,雖具某種開創性,但若缺乏配套,恐怕又是華而不實。此外定義條文其內涵與具體實踐路徑,迄今未見教育部對此提出完整闡述,讓社大與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各自解讀。專法是否真已解決或改善社大辦學的困境?「法」是否真能超越「人」的影響?從通過迄今各縣市對專法的落實,仍有很大改進空間。

對社大發展藍圖欠缺想像。陳君山曾發表「社大想像與理念接合的困境」,他提到,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對社區大學的發展藍圖一直是處於「想像貧困」的狀況,更遑論地方政府對社大更是「想像的欠缺」。[6] 在《終身學習法》時期,社大被窄化為非正規的終身學習機構,被歸屬到成人教育或繼續教育之範疇。故有些縣市對社大之辦學,僅在行政管理與開課要求,加上社大自我定位差異,讓部分社大為求生存,逐漸朝向「才藝班化」的現象,很難有參與公共事務的動力與空間,社大「知識解放、催生公民社會」的核心理念更無從被認同。畢竟,社大堅持的「公共性」,與市場生存法則幾乎是背道而馳。

也因對社大「想像的欠缺」,雖專法通過,各縣市政府對專法的落實,便存在很大歧異。例如專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定義,賦予社大許多新的期待與使命,但專法通過四年,檢視地方政府在招標、委辦或評鑑,仍有不少縣市未能將這些精神涵融進社大的辦學價值,讓社大的特色品牌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能有所區隔。同時要引導社大特色發展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如積極整合跨局處資源,讓社大在地方創生、地方知識學之角色上,除被賦予責任,也能挹注一定之發展資源。

此外專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即提到「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但在社大的辦學過程,常在關注「公共議題與社區議題」時,觸及地方政治勢力的敏感神經,受政治力不當的干擾,動輒面臨預算受杯葛,嚴重者甚至喪失社大經營權。社大的辦學,仍受台灣社會政治現實的影響,政治立場、意識形態等,有形無形干擾阻礙著社大的發展。

專法強化地方政府應協助社大場地、設施之整備,但專法通過後,地方政府對空間面向的回應仍趨保守,僅少數能清楚訂定「社區大學借用學校場作業要點」,將此精神涵融進法條,或對提供場地之學校機關構,能擬定相關之補助或獎勵措施。如雲林縣、高雄市及基隆市,就訂有「學校提供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時應免收場地費,但得向社區大學收取水電費用。」較友善的條文。但仍有縣市,在社大委辦條款中,仍要求社大須自覓場地,明顯違反專法精神。

專法條文,要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等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我們逐一檢核各縣市的社大法規,有些仍停留在實施要點,雖不強制要求須提高到自治條例,但至少應將法源位階提高到設置辦法或準則。此外有些法源,仍停留在管理階段,缺乏對社大的引導與陪伴;或條文中充滿上對下的管理,甚至不合理不對等的條文,缺乏協力的夥伴關係之建構精神。由於社大強調公共性,學費必須低廉,因此不可能完全自給自足。每所社大,一部分經費必須靠地方及中央政府補助。「國家經費支持,伴隨來的就是行政要求、評鑑審查,從內到外一層層的綑綁。」,我們認為應重新審視每個縣市的社大法源及相關委辦辦法,逐一建構一套合理、對等、永續的法治基礎。

專法中很重要的「社區大學審議會」的組成,賦予審議會社大發展重要審議事項,同時也要求審議委員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社大實務經驗,讓社區大學的發展方向和設立等,能夠有更專業的導入。藉以擺脫過去社大發展及評鑑現場,有高比例的大學教授或國小行政主管,要不就是對社大辦學現場不熟悉,要不就是將大學或體制內學校遊戲規則硬套用在社大中。針對社大審議會,專法通過後,雖部分縣市陸續成立社大審議會,也按組成條件籌組,但審議會的角色是否真正被落實與重視?還是形式上的虛設與背書?仍待檢視。

除主條文,附帶條文中,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少子化校舍餘裕空間的釋出,及老舊校舍補強或重建需求,應兼顧成人學習需求,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並應以獨立空間為優先,如於老舊校舍須改善或重建時,亦應考量既有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將既有使用空間納入量體需求,一併進行修繕符合社區大學學習需求之校舍或空間。」這附帶條文,如能落實,社大實體化將有可期。這部分,雖在基隆社區大學月眉校區的實體化看到曙光,但這兩年疫情期間社大受限校園不開放,嚴重影響課程的正常運作,這都強化實體校舍對社大永續辦學的重要性。我們認為縣市政府應先落實校園空間公共化,在餘裕空間的加速盤整與釋出上,仍有很大努力空間。

肆、社大法制化的反思與改革

一、專法通過是社大被政府馴化了?

面對社大專法,陳君山認為社大人應正視「體制化」的危機。他認為社大一路從「草創倡議」到「制度形構」再到「法治鞏固」,在《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頒行後,邁入「體制保障」階段,社區大學從體制外的教育改革與社會改革團體,變身成為體制內的終身學習機構。社大夥伴不免憂心,社大在體制化過程中,會不會過度依賴公部門資源之挹注?社大之社會運動性格會不會日益限縮?自主性會不會愈形薄弱,原有理想性及改革性會不會也進一步消蝕?[7]

社大全促會前理事長謝國清認為,「我們之所以要立法,就是因為社大的穩定經營不能只靠人,我們寧可讓它制度化。」只是,哪些方面要立法?哪些部分要留有空間?社大內部則意見分歧。社大擔心沒有法源的保障,無法穩定辦學。法制化,也代表政府政策對社區大學輔導有更高位的資源挹注。多年來,社大的成就之所以難得,是因為社大以極有限的資源、被邊緣化的地位、身兼政府委託的教育單位及社運基地雙重身分,奮力實踐理念也要兼顧生存。[8]

這幾年,我們不斷自我檢視,我們是否確保了社區大學與公民社會站在同一陣營,以抗拒被「收編」或「行政化」的壓力。過去各種在社大場域辦理的公共論壇、公民週、公民審議會議、參與式預算……以及如河川巡守、環境檢測、生態保育、文資保存……等各類型公共議題的倡議,基本上都是「深化民主」的點滴工程,捲動了為數不少的社區民眾能夠接觸到過去較無機會參與的議題和行動。[9] 但我們也察覺到,近幾年社大著力於法制化、著力於經費爭取的同時,一群社大中堅分子卻感受到社大的老態,包括年輕人才的匱乏,辦學方式愈來愈像狹義的學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過往開風氣之先的社大,如今逐漸與當代議題脫節。社大運動初起,因為理想性強,加上創校者多為大學教授或社運的領導人,因此吸引很多知名教授與社運團體前來開課。但近幾年,社大量體蓬勃發展,但社大的社會運動能量卻萎縮中。「有一度,社大跟不上台灣新的運動。不再有第二個千里步道,不再有第二個農村和河川運動的串聯,社會企業也沒有跟到,反國光也只有很間接的接觸。」全促會祕書長楊志彬感概說到。[10]

加上,不少社大承擔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交付的政令宣導項目,以便充裕經費,這使得社區大學有時像是政府的外圍機關,顧忠華老師在社大與柯文哲市長座談時,還曾開玩笑說臺北市的社大都成了「地下區公所」,就像社大全國促進會有一度像是所有中央部會的「通路」般,業務範圍幾乎無所不包。此外在「公辦民營」制度下,社區大學接受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補助,也受到各級政府監督及評鑑,其強度甚至超過了私立學校,所以不得不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這些都可能限縮社大的自主性,消融社大的社運性格。這是在法制化過程中,社大必須時時自我警醒!同時,社大的運作機制是由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此一行政制度的設計隱含了一種「公私協力夥伴關係」,不論是「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共同治理」的制度運作,社大端或政府端,都應時時相互警惕,擺脫「由上而下」的行政威權心態,以「共同治理夥伴」、來看待社區大學承辦單位,而不是其視為「廠商」或「勞務採購包商」,而是可以一起「共創」、「共好」的夥伴。

二、法制化的反思與改革

大學化抑或反大學化:社大法制化仍存在許多問題,如社大的定位,社區大學以「大學」自我命名與定位,但任何一所社區大學在內在和外在條件上,根本無法達到政府部門、法律規章或社會各界對於「大學」的起碼要求。社大在學位授與思辨上,曾擔心,社大授予正式學位,社大師資、辦學方法等將受到限制,往後就沒辦法那麼「野」。弔詭的是,社大對近年大量由大學所承辦的社區大學,普遍認為,比較像是提供終身學習機會的場域,缺乏社大的草根性,沒有民間團體辦理的社大,來的符合社大目標與理念。

從法制化到法人化:社大要不要走向法人化,一直是社大端多年被提及的議題。社大不具法人資格,難以獨立辦學,第一線行政人員,常空有辦學熱情與堅持,卻受限背後承辦單位對社大的想像。幸運的,承辦單位認同社大理念,不僅支持給予第一線行政端辦學空間,還會挹注資源協力辦學。不幸的,是承辦單位完全不認同社大的公共性,只想從社大端壓榨經費與資源,處處制肘,干預辦學,讓社大辦學時常處在人事動盪,難以永續經營。當然社大要法人化,仍有許多困境需克服,但至少在法制化過程中,應透過法源,降低承辦單位對行政端的干預,提高社大行政端辦學的獨立空間。

強化制度性保障降低政治干擾:社區大學之「在地性」與「公共性」的實踐,一方面形塑了社區大學的辦學特色,帶來了各方的讚譽;但另一方面,卻也成為社區大學的原罪,讓社區大學成為地方政治勢力的眼中釘,面臨被整肅與退場的威脅。這在社大運動上,是很大之諷刺。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有自覺性,降地對社大的政治干擾,讓受《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保障之具「在地性」與「公共性」的優良社區大學,能受到「制度化」之保障。[11]

支持社大政經防腐劑的角色:四年多來我們對專法通過後的落實與階段性改革訴求一直沒斷過,我們試著從辦學現場與社大近年的發生的爭議事件,希望重新檢視專法內容的不足,進而啟動修法之工作。誠如顧老師所言:立法是個宣告,代表社大運動的方法與形式要告一段落,邁向另一個階段。我們期盼中央與地方政府,在修法與法條落實上,能同時開展協力的夥伴關係。讓立足於公民社會的社大,還有空間能發揮「制衡」政治力和經濟力的作用,就如「第三部門」或「非營利組織」扮演的角色一般,代表著某種「社會良心」、「政經防腐劑」,為所有公民守護其應有權益、創造公共福祉。[12]

三、社大「公共性」的課題

2001年10月監察院黃煌雄、趙榮耀、黃勤鎮監委主動申請調查,走訪全國30幾所社區大學,針對全國社區大學辦理過一次「社大總體檢」,隔年2002年教育部回應監察院總體檢,召集社大與地方政府辦理「全國社區大學發展會議」,同年六月《終身學習法》公布,社大首次入法,九月教育部並與全促會合組「社大法制化專案小組」。2002年總體檢報告中特別點出社大推動目的是「以知識解放、建構公民社會為願景」,為讓社大與一般補習才藝班有許區隔,社大應延續原創精神,發展公民社會,確保社大的公共性與特殊性。2020年監察院在時隔20年後,再次分區走訪社大完成一份對社大的調查報告,報告中針對教育部、地方政府、社區大學都提出不少實務上的建議,也提到「部分社區大學發展偏離初衷,是否能確保現行『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所定之發展宗旨與精神,不無疑義。」。[13]

兩次社大總體檢,來回二十年,都回扣著社大發展的一個大課題「公共性」。社區大學作為一個積極在地化推動公民教育的學習機構,長期發展促進成人學習者與教育工作者的公共參與,社區大學不同於一般非正規教育的終身學習場域,有其必須強調的「公共性格」,社區大學必須認真經營提供一個師生習得公民素養的場域,由課程與教學之中強調公共性的使命,師生在教與學的過程中創造學習者與教育工作者的學習與轉化。從學習社群到實踐社群,下一階段,社大過去所累積的實踐社群經驗,勢將成為因應社會變遷的至關重要的施力點。

社區大學運動已經二十多年了,社大專法《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公布,也過了四年,如果我們嚴肅以對社區大學的定位,實宜總結過去二十年的經驗,結合專法對社區大學的定位和社大原創的核心理念,以開展新階段的社區大學,所謂的社大2.0。從推動實踐社群的現況中,重新檢視社大的定位與教學實踐,盤點社大所在社區的地方治理能力和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的社會資源和方法,以促成社區大學進一步的轉型和想像的空間。社大不能還停留在對社大精神與理念的認知層面,而是應該全面付諸實踐與行動!知識解放也不能只停留在擁有知識,而是應該把知識與當前生活相扣連,具有關心公共事務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且能發揮實踐和行動的力量。社大專法第三條所揭櫫社大的目的,就是去回應社大23年許多社大辦學實踐的路,將社區大學定位為一所公民行動學校的路徑。

伍、結語

走過社大20年,2018年政院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象徵社大進入一個新階段的指標。條例第三條中對社大的定義,出現六次提及「地方」或「在地」,這與一般大學的普遍性是非常不同。社大既然無法達到政府部門、法律規章或社會各界對於「大學」的要求,那麼我們就翻轉思考,辦一所具公共性、具地方性的「社區」「大學」,或許才是社大價值之所繫!透過定義條的落實彰顯社大的公共性與地方價值,透過學習證書的發放設計,突破傳統大學課堂學分的舊思維,打造成人學習新典範,走出一個社大人的社大品牌來!

社區大學運動在「知識解放、催生公民社會」的核心理念引領下,在實踐的歷程中,梳理了各地以實務為導向的地方知識,發展地方知識學的系統性,形成另類知識解放,而催生公民社會更是社區大學不可迴避的使命。社大專法中賦予社大的新使命「地方創生」、「地方知識學」,若能藉此藥引,更有計畫地將每一所社區大學打造成「地方學研究/推廣中心」,或許能經由各社大群策群力的推動下,真正建構起內容紮實又充滿活力的「在地文化創新平台」,將臺灣各個地方的「場所精神」熔鑄成整體的「臺灣主體意識」。顧忠華老師認為,我們不妨重新詮釋「知識解放」,將「解放」視作是將「地方知識」的生產力、學習力從舊有的框架中釋放出來,從而能夠增強社區民眾的參與度,進一步接續並整合過去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所欲達成的草根民主、經濟自立及文化自主目的,說不定這也是邁向具臺灣特色「地方創生」的唯一途徑。[14]

社大走過了23年,必須考慮社區大學下一個二十年的發展願景「社大 2.0」。在法治的建置過程,與爭取辦學資源的同時,要如履薄冰,提醒自己,不能放棄社大的自主性,更不能消蝕社大的理想性及改革性。本文撰寫的企圖是希望從整體面觀點探討社大法制化的制度改革之路,也做為下一階段啟動修法與學習成就認證的立論基礎。

社大運動23年來,我們面臨社會巨大的變遷與生活中的新課題,這些改變如何引動社大發展的新想像,更要開創嶄新的社大工作。社大23年已累積一定的社會資源,現階段除爭取穩健永續的辦學環境與外,更應該要往外走,不論在社會實踐或社會創新上,都應有一番新作為。過去個別社大在各自社會實踐也都有一定成績,但社大整體的社會力與議題倡議的能量展現還稍顯薄弱。將社大累積的社會資源網絡,用於思考迎接未來十年二十年整體社會將面臨的挑戰,例如,高齡、貧窮、社會弱勢、極端氣候、環境永續、食安食農等議題,共同發想、共同行動,展現社大的社會力。作為終身教育團體的新典範,我們將嘗試更多元行動來回應社會的需求,發揮我們貢獻社會的志向與力量。

我們在社大成立了20年之後,象徵性地完成了初步的建制化工作,並已推動社大專法通過。緊接著,我們該努力,社大發展促進條例通過後如何跟地方政府自治法規扣連?如何讓社大更有條件成為帶動地方轉型的媒介?如何推進社大的教育實踐論述?如何串聯青年世代?社大20年在時間之河中如果能留下一筆,應該是由10年後「社大三十而立」的目標下回推,在20年這個時間點,我們跨出了解決結構性問題、往前開拓社大運動的藍圖。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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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顧忠華(2018)。〈我陪伴在文山社大走過的七千多個日子〉。《學習新典範的誕生:文山社大20年記》,臺北:開學文化出版,頁278-285。

[3] 黃武雄(1998)。〈為什麼社區大學要發文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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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易昆(2019)。〈學習.在一起:學習社群的典範意義〉。《2019社區大學學術研討會手冊》,頁65-82。臺北: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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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韋萱(2016)。〈陪伴40萬名學員,社區大學明天會更「野」?〉,臺北:「報導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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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韋萱(2016)。〈陪伴40萬名學員,社區大學明天會更「野」?〉,臺北:「報導者」網站。

[11] 陳君山(2020)。〈社區大學「在地性」與「公共性」的實踐使命與原罪〉。臺北:「天下雜誌獨立評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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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蔡培村、陳小紅、尹祚芊、包宗和(2020)。《監察院調查報告》,頁1-40。臺北: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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